山东明确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
充电桩每桩最高奖补四万八千元
具体标准来了
近日,省能源局联合省财政、住建等部门发布《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居民小区充电桩、公用充电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等纳入奖补范围。
据悉,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充电桩保有量5.72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85万个(含专用充电桩1.56万个),私人充电桩1.87万个,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干、高等级公路为支撑的跨城际电动汽车出行保障网络。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推动电动汽车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出现车桩信息缺失、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缓慢、电动汽车充电不够便捷等问题。
为此,2019年年底,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围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规范运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省能源局此次专门明确了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类别和参照标准以及比例,核心内容聚焦在设施奖补、建设奖补和奖补比例三个方面,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服务能力。
充电设施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
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
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
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
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各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通知》还对申请奖补政策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
建设、备案手续齐全;
2019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各级政府任何奖励补贴;
已经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
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
当前,我省正加快推进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公务用车、专用领域、旅游景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2022年年底前,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
据介绍,2022年底前,我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深圳个人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需到供电部门提供充电桩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2、在小区安装的话需要收集业主们的意见,并获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可。
3、由小区物业向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部门批准。
4、固定车位,需经物业许可,方可安装,为避免产生纠纷,尽量提供和物业商量电线走线问题。
5、公共区域需要安装充电桩,需经过当地街道办/社区,开具书面同意证明。
交流充电部分
1.禁止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直通电缆和普通家用插头的连接方式。
2.对于大于16安培的充电方式,要求在汽车插座和电源插座上安装电子锁和温度传感器。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上海市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安装充电桩。然而,具体情况可能会受到当地政策和规定的影响。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政府一直在推动新能源车辆的发展和普及,为此,市政府鼓励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安装充电设施。根据2015年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要在小区建设过程中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地,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布置,以满足住户的充电需求。
具体安装充电桩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和政策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您可能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联系,了解关于安装充电桩的政策和程序。
2.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资料。
3.根据要求,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如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能源部门等。
4.安装充电桩时,需遵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由合格的专业公司进行安装。
请注意,在申请安装充电桩之前,建议您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手续要求,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这样可以确保您的申请符合规定并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一步:车主(用户)须填写《XX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
第二步:在住宅小区内安装时,需报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车位使用情况,由其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车位使用情况;
在办公场所安装自用充电桩时,用户所在单位或其物业服务企业需确认车位使用情况,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第三步: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登记表》上确认为用户建桩并盖章。
第四步:申请用户持《登记表》、身份证明、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其中,《登记表》1式5份,供电部门统一收取,市建委、经信委、用户、车企各存一份。
供电部门会同申请用户和建设主体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察并确定施工方案,供电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用电方案答复意见并在登记表上盖章。
长安欧尚Z6IDD是一款插电式混动车型,需要通过插充电桩进行充电。因此,为了方便日常使用,建议车主在家中或公司等常去的场所安装充电桩。同时,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使用充电桩需要满足一定的电力条件,建议在安装前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售后服务提供商的意见和建议。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四条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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