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充电桩利用新基建(国家布局充电桩的意义)

时间:2024年1月20日下午2:01

如果仅仅把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的专用充电设备来看待,无疑难以理解充电桩建设位列“新基建”七大领域之一背后的战略意图。事实上,充电桩与加油站不同,加油完全是一个物理性动作,但充电是一个信息交互的过程。也就是说,充电桩是我们进入更大的数据世界的端口。通过与5G、特高压、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其他“新基建”的有机融合,充电桩将打通汽车、能源、互联网等产业,构建起全新的数字化社会的骨架。

众所周知,“新基建”的“新”就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范畴已经从过去的物理世界过渡到了数字世界。赛迪顾问总裁孙会峰曾公开表示,对比传统基础设施,充电桩“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使用的是新能源,与传统的化石能源不同。其次充电桩的使用其实是车和通讯技术、数字技术,包括智能网联技术的结合,也就是传统的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结合的一种应用。再者它也是一种新的业态形式。

可以说,充电桩建设将打开全新的想象空间。作为物联网感知终端,充电桩这种信息互动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形成可查询、预约、支付及远程操控的运营模式。因此最先可以实现的一个应用场景是,充电运营商通过充电获取数据,打通出行、生活服务的数据链条,原本单一的充电业务上就多了增值服务,未来的盈利模式也将有更多元的探索。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应用场景是,借助区块链等技术的赋能,通过对车主充电行为进行确权并记录,建立以“人车桩”为一体的信用体系,一方面提高多方协作效率,解决车主支付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构建以充电、停车等消费场景为基础的信用体系,是现有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补充。随着这些应用场景的成熟,无疑会增加对于充电桩的需求,同时增强资本对于其发展前景的信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充电桩建设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正向循环,激发出乘数效应。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新一轮的科技变革和产业变革中,充电桩建设的意义已经不是单纯的“建桩”,而是“建网”。与之相适应的未来生活图景中,汽车工业也将迎来颠覆性的变革。正如业界资深专家罗清启所预言,传统的汽车在整个社会中演化为一种奇特的质料,这种质料不再是变化的承担者,反而成为一种少有变化的存在的承担者。汽车将成为一个生活中最为复杂的通信产品,当然,它也是巨量数据的生产机器,真正改变汽车产业航向的不是动力系统而是数据系统。作为一个硬件装置,汽车最重要的作用不是跑“路”而是跑“数据”。也就是说,汽车产业真正的革命是把轮子装到数据上,汽车正成为我们进入更大数据世界的端口,它在不停生产数据。目前,这个数据世界也正急遽变化,并将成为真正形而上的汽车产业,所以它的份额不是用汽车的保有量来衡量的

因此,单纯地追求“车桩比”,无疑会与追求“人车比”一样,再次落入“销量暴力”的陷阱。我们着眼的应该是围绕数据服务的汽车“上市场”,这才是汽车行业未来最大的收益来源,也是全球汽车行业将要角逐的竞技场。

要加快5G基站、特高压(电力物联网)、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充电桩(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七大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基建”)进度。

新基建战略背景下的充电桩被赋予的意义,并不是单纯靠是否盈利就能一言一概之。不管接受与否,一场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赋能的经济社会新变革图景即将展开。

一头连接汽车强国战略,一头连接扩大内需战略,作为新基建的重要落子,充电桩正被赋予更深层次的意义。

另外,充电桩建设的全面铺开,不仅将按下车联网和智慧能源网的快进键,引领汽车行业的颠覆性变革,还为经济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巨大动能,更为抢占发展主动权提升中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铺就新台阶。

新基建产业链是指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的背景下,以信息通信技术(ICT)、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新能源等技术为核心,以高速宽带、5G、数据中心、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数字医疗、新能源等为主要应用方向的一系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旨在推动数字经济和智能经济发展,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基建产业链涵盖了多个领域和产业,如通信、计算机、电子、能源、交通、医疗等,具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大、未来潜力大的特点。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四条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是的,国家对安装公共充电桩提供了一定的补助政策。目前,国家鼓励建设充电设施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通过补助政策可以加快充电设施的建设,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充电便利性。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智能交流充电桩每台最高10万元、交直流充电一体化桩每台最高16万元。需要申请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等。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有给予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政策。例如,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中,政府提供免费固定资产的土地和基建设施,还有一些城市还专门出台了本地区充电设施的奖励政策,提供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补贴等。

总之,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了一定的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规定进行申请。

中国充电桩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长

早期充电桩市场由国家主导,主要参与者包括国家电网和普天新能源,同时比亚迪为自身生态建设入局较早。2015年《电动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5-2020年)》指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大量社会资本进入行业开启了大规模的投资建设;

2016年后由于竞争加剧,部分企业退出市场;同时企业差距逐渐拉大。截至2019年,我国公共充电桩总量达到51.6万台。2020年初充电桩被正式纳入新基建,有望迎来新一轮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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