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对充电站的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补贴: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充电站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照充电站建设规模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一般根据充电站的充电功率、充电桩数量、充电站类型等因素进行测算。
2.运营补贴:对于运营充电站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照充电站的实际运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金额一般根据充电站的充电量、充电次数等因素进行测算。
3.用电补贴:对于使用清洁能源(如风能、光能等)进行充电的企业或个人,可按照充电量和用电量等因素进行测算,给予一定的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补贴标准会因国家政策、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的补贴标准可以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同时,补贴政策也可能随时调整,请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
t3出行的车充电方法:
在公共充电桩充电。
首先,T3出行坚持合规实体运营,保障稳定运力供给,集中采购定制化、智能化的新能源车,对司机进行严格准入和培训,提高职业化水平高,同时,还通过整合主机厂、出租车公司、客运公司、汽车经销商等多方优势核心资源,推动供给侧改革,稳定提供优质合规运力。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四条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资建设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⑴新能源汽车家用充电桩申请流程
申报条件
(一)建设备案手续齐全;
(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年度规定日期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建设补贴;
(四)无条件接入重庆市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
(五)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六)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八)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九)建设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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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一)充电运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企业承诺书;
(五)充电运营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六)对于申报主要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充电运营企业还须提供签约站场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充电运营企业鲜章。充电运营企业还应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电费缴纳凭证等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记录、运营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供现场查验。
以上内容参考:垫江人民政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桩)补贴有关事项
⑵电动车充电桩怎样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按规定可在网上或大厅去申报备案。
⑶国家新能源设施充电桩建设该向什么部门申批
首先安装场地要给与同意,一般是物业签个同意书,如果要申报电力的话需要向电力提交申请,还有部分地区需要消防部门同意安装意见书
⑷小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怎样和供电局报备
根据供电局公布的关于家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业务介绍,和咨询的自用充电设施报装材料业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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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准入目录申请报告范本
二次经营通信服务属违法行为,请楼主慎重
⑹在哪里申请报装充电桩
如您是广东电网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客户,办理报装业务所需资料如下:
1、户主身份证明;
2、用电地址物业产权权属证明;
3、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如办理银行划扣电费需提交相关缴费资料。
5、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
6、如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电费担保书、客户声明。
客户声明内容包括:
①声明本人是合法租赁该住宅;
②声明该住宅所发生的电费由租赁户本人承担;
③声明在供电企业联系不到租赁户的情况下,同意可由物业权属业主或原住房租赁企业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销户或更名过户手续。
注:如属人防车位报装,需物业方出具物业证明或客户提供人防车位使用权证。
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企事业单位客户在复印件签名及加盖公章。办理业务时,居民客户需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客户须在“用电业务单”加盖公章。
不同城市存在资料差异,具体资料请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
办理途径:
微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选择需要办理的新装业务类型后按照提示填写基本信息及上传相关资料>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背书合同》并确定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后提交即可。
完成报装申请后,供电部门将会安排工作人员与您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完成现场勘查并收集办理资料后就可为您装表送电。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⑺申请充电桩营运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充电桩营运资质条件:
1、与大型房地产企业、商业连锁机构、交管局划定的路边停车管理单位、其它具有车位的管理单位签署具有合作建站及运营管理协议(投资方负责投放充电站与管理,机构负责提供场地与保障安全,充电与增值利益双方共同分享)的能力。
2、与大型实力企业(中石油、中石化、基金等)的地方分支机构有联营能力的。
3、与国家电网地方部门取得联营资格的。
4、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科委、科协,城建、城管,电动车领导小组,经委、发改委等)联系并开展联营或申请资助的(变相政策支持)。
5、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6、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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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充电设施建设备案申请扩展阅读
充电桩建设建设条件和标准:
1、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内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取得2/3以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
2、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专用充电设施无需建设协议,只需按照相关要求报装。
3、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100千瓦。
4、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须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于创新、技术进步等因素出现的暂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可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⑻如何申请建设汽车充电站
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充电条件确认
在建设汽车充电站之前,要先确认是否具备充电条件,主要是看是否有固定停车位,同时还要物业同意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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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充电设施建设备案申请扩展阅读:
汽车充电站和汽车加油站相类似,是一种“加电”的设备。是一种高效率的充电器,可以快速的给手机电动车电动汽车等充电。
在中国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发展是必然的,抢占先机也是企业的制胜之道。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家虽有大力倡导,各企业又蠢蠢欲动,但电动汽车走入寻常百姓家不是短期内容易做到的。
国家政策可以给(购车补偿、上路等),而电动汽车充电站网则无法短期建,主要原因是给电动汽车快速充电需要瞬时强大的功率电力,常规电网无法满足,必须要建专用充电网络,这涉及整个国家电网改造,国家电网大改造不是小事,耗资巨大,从讨论、立项到成网,非一朝一夕能实现。
现在能较好的解决快速充电问题的方案是-换电站-利用给汽车更换电池的方法代替漫长的充电过程。
一辆汽车需要配备两块电池,当一块电池用完后自动切换到另一块,此时可到换电站将用完的电池换下,装上满电的电池。而换下的电池由电站统一充电和维护,前提是充电站要有相当数量的备用电池。
这个方法优点是快速,用户换完电池就可以上路,比加油都快。用这种方法再加上停车场充电桩等辅助手段,相信电动汽车的普及就近在眼前。
⑼建设新型充电桩公共站需要什么手续
手续:身份证复印件、车位产权证明(可以由物业出具)、物业同意安装说明交给工作人员。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物业:联系物业公司,确定小区充电桩安装政策。目前对于安装充电桩,一般的规定是要求自有产权的车位。另外,有些物业由于建设比较早,不太适宜安装充电桩,如果安装充电桩需要额外的技术设备投入,一定要和物业提前沟通好。
关于车位:考察自己的车位。区都会有很多配电室,业主要自己选择一个距离车位最近的,这样在安装的时候可以省很多费用。另外,有些小区已经安装了充电桩,可以和邻居取取经,有一些注意事项不是“过来人”是不会了解的。总之,就是要确定充电桩安装的最短路线。
关于实地考察:进行实地考察,电力公司的工程师会通知充电桩公司一个时间,届时物业电工、充电桩公司、电力公司和业主都要在现场,确定最终施工方案。
关于安装:确定施工方案后,就到了安装施工的步骤,根据各小区条件和车库位置的不同,施工时间也不同,有的只需要2小时就搞定,有的可能需要一整天才能施工完成。、
关于验收:施工完成后由充电桩公司会去电力公司报备,由电力公司去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会给电表施加封志,然后电力公司会制作对应的电卡,并由充电桩公司领取转交业主,或者业主自己去供电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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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充电设施建设备案申请扩展阅读:
作为电网配用电侧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栓),其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自动化通信系统的特点是被测点多且分散、覆盖面广、通信距离短。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网络拓扑要求具有灵活性和扩展性的结构,因此,电动汽车充电桩(栓)通信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如下问题:
(1)通信的可靠性——通信系统要长期经受恶劣环境和较强的电磁干扰或噪音干扰的考验,并保持通信的畅通。
(2)建设费用——在满足可靠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建设费用及长期使用和维护的费用。
(3)双向通信——不仅能实现信息量的上传,还要实现控制量的下达。
(4)多业务的数据传输速率——随着以后终端业务量的不断增长,主站到子站、子站到终端之间通信对实现多业务的数据传输速率要求越来越高。
(5)通信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由于充电桩(栓)具有控制点面多、面广和分散的特点,要求采用标准的通信协议,随着“ALLIP”网络技术趋势的发展以及电力运营业务的不断增长,需要考虑基于IP的业务承载,同时要求便于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维护。
参考资料:网络:充电桩
⑽公用充电桩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手续
公用充电桩如何申请,需要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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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其功能:
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的输入端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输出端都装有充电插头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一般提供常规充电和快速充电两种充电方式,人们可以使用特定的充电卡在充电桩提供的人机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进行相应的充电方式、充电时间、费用数据打印等操作,充电桩显示屏能显示充电量、费用、充电时间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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