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卡有点卡(买卖5张银行卡是啥罪)

时间:2023年8月20日下午9:30

买卖5张银行卡是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其中,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则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二、进一步规范了关于“明知”的规定

非法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人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意见二》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帮信罪的认定。对于明知的认定,《意见二》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三、进一步规范电商出售预付卡、虚拟货币以及游戏卡的行为

《意见二》明确,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信罪规定的,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再次明确,即使上有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意见二》再次明确,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或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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